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724执恢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周志明申请执行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明,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724执恢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志明,男,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旭,男,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安县花荄镇。本院在执行周志明申请执行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0724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刘国通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