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温寒与四川盘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罗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寒,四川盘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罗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58号原告:温寒,女,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盘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濯锦北路***号*层。法定代表人:罗永胜。被告:罗永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温寒与被告四川盘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罗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立案,原告温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