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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丽文、邱建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丽文,邱建君,徐杏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陆丽文,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清堰村平桥后市。被执行人:邱建君,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杏苗,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2民初2105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5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4268元、申请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邱建君名下的位于浒山街道大通花园20号楼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3012926;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04)字第0112477号]的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杏苗名下位于宗汉街道新界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4009836;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01)字第180224号]的房地产;三、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