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270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梅。被告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