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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5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生于1971年10月1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高波,男,生于1977年7月7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802民初29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波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1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共计207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波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有工资(卡号:62×××9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波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工资(卡号:62×××90)中的存款207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