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世春与张洪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春,张洪春,陈锋,刘云华,杨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7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李世春,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被告:张洪春,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陈锋,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被告:刘云华,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被告:杨连峰,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李世春与张洪春、陈锋、刘云华、杨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李世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世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世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世春负担。审判员 邓凤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