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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伟与孙德刚、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孙德刚,陈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275号申请人:陈伟,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孙广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旭,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德刚,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申请人:陈亚平,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陈伟诉被告孙德刚、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德刚(共有权人:陈亚平)名下的位于庄河市房屋一处(建筑面积:81.51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陈伟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德刚(共有权人:陈亚平)名下的位于庄河市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81.51平方米)。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二被申请人连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美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