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芦起亮与朴元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芦起亮,男。委托代理人芦寄海,男。被执行人朴元俊,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起亮与被执行人朴元俊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朴元俊支付申请执行人芦起亮1118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等40元、执行费68元)。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朴元俊自行将本案全部执行款308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芦起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龙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