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17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甲,村民。法定代理人石某,村民。被执行人孔某乙,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某甲与被执行人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某乙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孔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石某已将执行案款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296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