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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17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甲,村民。法定代理人石某,村民。被执行人孔某乙,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某甲与被执行人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某乙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孔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石某已将执行案款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296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