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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晓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杰,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264号。负责人:李晋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纲,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晓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长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晓州提供的长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住院病历能够证明2014年12月12日21时20分许李晓州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李晓州神智短暂丧失,获救后急诊于长子县人民医院,后急诊转入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治疗,精神状态极差,后于2015年1月5日出院,鉴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涉案事故情况,并对被上诉人大地长治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范围一并作出认定。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重审。上诉人李晓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成立审判员  杨利兵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