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森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森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27号申请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天智,董事长。被申请人:青海森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175号。法定代表人:许振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海森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40161.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森盛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0161.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