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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全富与刘云超、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全富,刘云超,王建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76号之一原告:郭全富,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洛阳市四十八中学退休教师,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姜玉松,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云超,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中信机械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建华,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中信机械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接智,洛阳市郑州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全富诉被告刘云超、王建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全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刘云超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郭全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云超名下位于涧西区南昌路5号院2幢2-202(洛房权证市字第××)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凌梅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