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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岳军、刘伟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岳军,刘伟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4112号原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6701557XK。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号(9-52)(9-54)(9-56)室。法定代表人:毛雷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军,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刘伟松,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原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军、刘伟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和解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怡芸人民陪审员  吴颖芳人民陪审员  曹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佳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