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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场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场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场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场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83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场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场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判员丁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