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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佳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592号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聚龙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良,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佳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山厦工业区横沥敬老院后。法定代表人邓嘉良,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佳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