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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郭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588号自诉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9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8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1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某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