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旭兰、李晶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兰,李晶美,钟效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兰,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李晶美,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钟效农,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申请执行人李旭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晶美、钟效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旭兰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023执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