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2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汾阳市西河乡居民。被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武某应给付申请人郭某某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和解进行当中,申请人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审判员 XXX人民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维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