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德轩与程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轩,程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171号原告:黄德轩,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松潘县,农民。被告:程远新,男,藏族,1985年2月9日出生,四川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岷江乡政府工勤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轩诉被告程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轩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轩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