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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德轩与程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轩,程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171号原告:黄德轩,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松潘县,农民。被告:程远新,男,藏族,1985年2月9日出生,四川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岷江乡政府工勤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轩诉被告程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轩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轩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