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官光庄与陈美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光庄,陈美寸,余上串,XX高,苍南县龙港镇黄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595号原告:上官光庄,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花,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寸,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人:余上串,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人:XX高,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人:苍南县龙港镇黄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黄中村,组织机构代码77646307X。代表人:朱振锡,该村委会主任。原告上官光庄与被告陈美寸、第三人余上串、XX高、苍南县龙港镇黄中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官光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官光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