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顾建兵与宋红亮、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兵,宋红亮,王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173号原告:顾建兵,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宋红亮,男,1976年10月20日上,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王翠平,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顾建兵诉被告宋红亮、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建兵于2017年7月20日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原告顾建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练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