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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龙亿与陈恢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龙亿,陈恢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龙亿,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黄杨路。委托代理人:周仕敏,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邓龙亿之妻。被执行人:陈恢国,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龙亿与被执行人陈恢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70元,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