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涛、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涛,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983号申请人:丁涛,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中路军供站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德全,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丁涛与被申请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丁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进行保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12×××03的账户和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账号20000×××34的账户中存款2900000元;2、位于宿州市汴河中路路北华夏商场东侧、德全广场一楼大门西侧第一间门面房(69号)。担保人宿州市九星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东昌路西侧、顺河路南侧尚街国际购物广场0111室(房地权证字第××号)商品房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2562440元(本金2100000元+利息365400元+利息65000元+诉讼费27040元+保全费5000元),且担保人提供了担保,故对于诉讼标的额内的财产予以保全,超出部分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12×××03的账户和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账号20000×××34的账户中存款2562440元;二、查封宿州市九星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东昌路西侧、顺河路南侧尚街国际购物广场0111室(房地权证字第××号)商品房一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青人民陪审员 曹来宇人民陪审员 曹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