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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志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东,章华,裴月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林志东,男,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华,男,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裴月娇,女,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东与被执行人章华、裴月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章华、裴月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在房屋管理部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裴月娇名下的房屋一套,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林志东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华、裴月娇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