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素宣黄秀清与黄礼成简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清,唐素宣,黄礼成,简明,黄礼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489号原告黄秀清,男,1957年4月25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住本县。原告唐素宣,女,1958年10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伦华,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礼成,男,1986年9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被告简明,女,1989年11月1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攀,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黄礼建,男,1983年7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原告黄秀清、唐素宣诉被告黄礼成、简明第三人黄礼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是家庭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以上二被告及第三人黄礼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清、唐素宣撤回对被告黄礼成、简明及第三人黄礼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秀清、唐素宣负担,余款40元退回原告。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金飞人民陪审员  付国洪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鹤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