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雷冬冬与杨小江、雷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冬冬,杨小江,雷贞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民初1182号原告:雷冬冬,男,生于1980年3月21日,汉族,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巍,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小江,男,生于1983年2月18日,汉族,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雷贞贞,女,生于1986年9月16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原告雷冬冬与被告杨小江、雷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冬冬、被告雷贞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冬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24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小江以销售医疗机械及药品为业,2015年5月初,被告杨小江需进货资金,向我借款24万元。2015年5月25日出具借条24万元,承诺2017年2月还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要求对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4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雷贞贞辩称:我与被告杨小江于2014年分居,被告杨小江借款我不知情,而且,被告杨小江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我不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被告杨小江在答辩期届满前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杨小江以销售医疗机械药品为业,2015年5月,被告杨小江提出要向医院大量铺货,进货资金缺口较大,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21日原告通过网银分两次向被告杨小江转账10万元,2015年5月23日原告交给被告杨小江现金2.3万元,2015年5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杨小江11万元,被告杨小江于同日给原告出具了24万元借条,出具借条后2015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杨小江转账2000元,2015年6月22日向被告杨小江转账5000元,前后共计借款24万元,被告杨小江承诺2017年2月前还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没有还款导致诉讼。庭审中,原告雷冬冬当庭放弃要求被告雷贞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庭口头裁定准许原告雷冬冬撤回对被告雷贞贞的起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小江向原告雷冬冬借款,有银行转账凭证和借条证实,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到期未还,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4万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小江偿还欠款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小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原告雷冬冬当庭放弃要求被告雷贞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小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冬冬偿还借款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杨小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月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