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建英诉被告郭电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英,郭电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717号原告:郭建英,男,1957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电习,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英诉被告郭电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