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6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超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