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6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超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