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军卿与姜荣、刘振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卿,姜荣,刘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54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卿,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姜荣,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振和,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军卿申请执行姜荣、刘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35.5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000元。执行中,经本院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磊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保证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4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高磊评议如下:刘鑫:现请案件承办人阐述案情高磊:执行中,经本院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李继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陈会军:我同意高磊和李继斌的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