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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丽莎与夏少凤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莎,夏少凤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712号原告:叶丽莎,女,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少凤,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叶丽莎诉被告夏少凤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叶丽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莎撤回对被告夏少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叶丽莎负担。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人民陪审员  邓小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