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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5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9日夜晚,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在平舆县上河城“大润发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韩某一辆“迪阳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61元。2.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在平舆县人民医院北病房楼西侧,盗窃被害人冯某2一辆“京港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03元。3.2017年2月13日晚,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在平舆县医院新病房楼前,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辆“新日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32元。4.2017年2月27日晚,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在平舆县人民医院新病房大楼北边,盗窃被害人戚某一辆“金彭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50元。5.2017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在平舆县人民医院东区北院新病房楼前,将被害人王某一辆“台洪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冯某2、黄某某、戚某、王某陈述,证人冯某1证明,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收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字【2017】第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骆云亚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