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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甲、贾某某、戴某乙、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甲,贾某某,戴某乙,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3民初1976号原告:王某。被告:戴某甲。被告:贾某某。被告:戴某乙。被告:胡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甲、贾某某、戴某乙、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鸿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某甲、贾某某、戴某乙、胡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7日,被告戴某甲向原告贷款150000元,由被告戴某乙、胡某担保。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从农历2015年1月7日起至本案判决执行之日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款借据一支,用以证明被告戴某甲于2011年8月7日借原告王某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0‰,由被告戴某乙、胡某担保的事实。被告戴某甲、贾某某、戴某乙、胡某未到庭答辩,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如下证据:榆林市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戴某甲、贾某某的婚姻状况。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被告戴某甲、贾某某、戴某乙、胡某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借据一支,被告戴某甲、贾某某、戴某乙、胡某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质证意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戴某甲、贾某某、戴某乙、胡某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质证意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古历2011年8月7日(即2011年9月10日),被告戴某甲向原告王某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0‰,由被告戴某乙、胡某担保。借款后,被告将借款利息清至2015年农历正月初七(即2016年2月14日),后于2015年古历12月30日支付利息10000元,2017年古历2月支付利息10000元。所欠部分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戴某甲、贾某某于1989年1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甲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戴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戴某甲、贾某某于198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贾某某对上述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乙、胡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戴某乙、胡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戴某甲、贾某某、戴某乙、胡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某甲、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计息时间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20000元);被告戴某甲、贾某某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戴某乙、胡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750元,由被告戴某甲、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鸿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