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特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应裕福申请保全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应裕福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特105号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环城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31211039。代表人:袁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晓峰,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应裕福,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应裕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撤回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