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波与方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方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318号原告:李波,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方进,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李波与被告方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雪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波诉称:被告方进于2017年3月7日向原告李波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17年3月20日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00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7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李波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与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方进向其借款10000元并通过现金交付的事实。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方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核,本院认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方进于2017年3月7日向原告李波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约定于2017年3月20日归还;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若逾期未还,除支付约定的利息外,须按月息两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收条中载明已收现金10000元。因被告到期后未还本付息,原告于2017年6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进向原告李波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方进未按约归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方进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方现主张按月息两分计算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该主张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波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雪丽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