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5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龙羽山川钼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龙羽山川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殿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洛阳龙羽山川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进,该公司董事长。嵩县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洛阳龙羽山川钼业有限公司在嵩县旧县镇童子庄村的办公楼予以查封,因其暂难以处理,本院经查询洛阳龙羽山川钼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