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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寒、天津锐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寒,天津锐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高寒,男,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锐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力中心1-1104单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寒与被执行人天津锐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年1月25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调字(2017)第2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够银行存款、无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刘 腾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