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872号、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范世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范世飞,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72号、93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路以东人民银行以南锦华大厦综合楼一二层门市。被执行人范世飞,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被执行人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交通局西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2民初1824、1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世飞银行存款1006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