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建娣与杨学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娣,杨学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889号原告:王建娣,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杨学邦,男,52岁,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建娣与被告杨学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建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建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