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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江西省恒博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联盛投资管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省恒博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联盛投资管理中心,横峰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上饶市福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童海涛,林琳琅,黎文福,洪根姩,黎遥,黎利,黎群,胡旺礼,刘周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154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1088号天一东商业街2栋01号房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4068C。负责人:聂建忠。被告:江西省恒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269号玉带明珠9号住宅楼一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44350856。法定代表人:童海涛。被告:上饶市联盛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钟灵路2号3-1,组织机构代码:09473229-5。负责人:黎遥。被告:横峰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住所地:铅山县河口镇新村二路相府小区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349289-1。负责人:姜继贵。被告:上饶市福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82号4、5、6、7、8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3681-6。法定代表人:林琳琅。被告:童海涛,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生,住上饶市横峰县。被告:林琳琅,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生,住上饶市横峰县。被告:黎文福,男,汉族,1952年9月8日生,住上饶市横峰县。被告:洪根姩,女,汉族,1955年3月2日生,住上饶市横峰县。被告:黎遥,男,汉族,1994年6月20日生,住上饶市横峰县。被告:黎利,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被告:黎群,女,汉族,1977年3月30日生,住上饶市弋阳县。被告:胡旺礼,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生,住上饶市弋阳县。被告:刘周丽娜,女,汉族,1988年5月28日生,住上饶市横峰县。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被告江西省恒博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联盛投资管理中心、横峰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上饶市福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童海涛、林琳琅、黎文福、洪根姩、黎遥、黎利、黎群、胡旺礼、刘周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6686.22元,依法减半收取78343.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343.11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璐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