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建才与胡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才,胡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514号原告:刘建才,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胡彩玲,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才诉被告胡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刘建才负担。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