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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建才与胡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才,胡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514号原告:刘建才,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胡彩玲,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才诉被告胡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刘建才负担。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