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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与黑龙江豪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韩松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凯,该煤矿综合办主任。被执行人:黑龙江豪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丁香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敬,该公司会计。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与黑龙江豪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民三商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黑龙江豪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联营合同纠纷款853775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于2014年8月20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豪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豪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案件由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53775元及申请执行费10938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