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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金晓与周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晓,周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0083号原告胡金晓,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明,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江,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胡金晓诉被告周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金晓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金晓诉称: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6年9月30日。后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息0.4%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借款8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息0.4%计算的利息。被告周小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6年9月30日。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归还借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7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周小江未按约足额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小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小江返还胡金晓借款8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息0.4%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周小江负担。原告胡金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小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