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勾涛与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涛,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县滨湖国际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十堰房县赛武当矿业有限公司,刘立军,刘立建,刘立勇,刘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勾涛,市民。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房县滨湖国际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房县赛武当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立军,市民。被执行人刘立建,市民。被执行人刘立勇,市民。被执行人刘琳,市民。本院在执行勾涛与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县滨湖国际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十堰房县赛武当矿业有限公司、刘立军、刘立建、刘立勇、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县滨湖国际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十堰房县赛武当矿业有限公司、刘立军、刘立建、刘立勇及刘琳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勾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