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瑞军与杨建勇、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军,王彩霞,杨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83号之一申请人:张瑞军,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府谷县木瓜乡。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建勇,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张瑞军与被执行人杨建勇、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勇、王彩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张瑞军偿还借款本金2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8万元的利息计算时间从2013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之,按照月利率20‰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车辆、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杨建勇、王彩霞名下均无再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瑞军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钰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