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起兰与李婷、江西博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起兰,李婷,江西博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018号申请人:郭起兰,女,汉族,1951年5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敏,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婷,女,汉族,1967年2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恭鑫(系被告李婷的配偶),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危羽江(系被告李婷的儿子),男,汉族,1988年5月19日生,住址同上。第三人:江西博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236377。法定代表人:钟延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郭起兰与被申请人李婷、第三人江西博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婷价值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XXX路XX号XXXX居X栋XXX室,X栋X#车库,所有权人:李婷,产权证号:XXXXXXXX;二、查封坐落于赣州市XXXXXXXXXXX-X栋X单元XXX室,所有权人:郭起兰,产权证号: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澎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人民陪审员 黄家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