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葛军巧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军巧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军巧,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开发区。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因涉被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军巧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军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军巧的丈夫张志辉系莱阳市瑞源城市交通公共有限公司公交车驾驶员。2016年3月28日,张志辉得知其驾驶的公交车车体广告换成医院广告,心生不满,之后找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及广告承包商天丽广告中心协商要求更换广告,协商未果。3月3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葛军巧与张志辉至天丽广告中心找经理协商,得知经理外出不能赶回后,为泄愤,被告人葛军巧对经理室内电脑显示器、石雕等物品进行打砸,之后二人离开。当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葛军巧得知公司通知张志辉待岗培训,遂迁怒于天丽广告中心,为泄愤,再次至天丽广告中心踢踹接待室门,并对室内茶几、打印机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损木门、打印机、显示器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52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军巧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葛军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称其没有毁坏财物。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军巧的丈夫张志辉系莱阳市瑞源城市交通公共有限公司公交车驾驶员。2016年3月28日,张志辉得知其驾驶的公交车车体广告换成医院广告,心生不满,之后找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及广告承包商天丽广告中心协商要求更换广告,协商未果。3月3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葛军巧与张志辉至天丽广告中心找经理协商,得知经理外出不能赶回后,为泄愤,被告人葛军巧对经理室内电脑显示器、石雕等物品进行打砸,之后二人离开。当日14时40���许,被告人葛军巧得知公司通知张志辉待岗培训,遂迁怒于天丽广告中心,为泄愤,再次至天丽广告中心踢踹接待室门,并对室内茶几、打印机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损木门、打印机、显示器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525元。另查明,被害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物质损失,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于某于2016年3月30日13时54分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30日按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同年3月31日立刑事案件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葛军巧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3)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葛军巧无违法���罪记录。(4)抓获记录,证实2016年3月30日13时50分许,文化路派出所民警接电话报警后赶至现场查看情况,之后巡逻至旌旗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处将被告人葛军巧抓获。(5)调取证据清单、烟台市心里康复医院医务科出具的《关于葛军巧来院就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葛军巧分别于2014年6月24日、2015年3月24日、2015年5月1日先后三次至烟台市康复医院就诊取药。其院自2014年6月1日开始门诊病例改由病人自己保存,医院不再保存门诊病历,只保存住院病历,故病人的具体情况和诊断无法证明。(6)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证实2016年3月31日,病历记载葛军巧怀孕。(7)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板对尿样检测的照片、莱阳市公安局编号:3706822016033001现场检测报告书,经对被告人葛军巧尿液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类呈阴性。(8)于某代表天丽广告中心有限公司经理张琳出具的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葛军巧谅解,不追究葛军巧的任何责任,也不要求其赔偿任何损失。2、证人证言(1)张志辉(系被告人葛军巧丈夫)的证言,证实其系莱阳市瑞源城市交通公共有限公司公交车驾驶员。2016年3月28日,从妻子葛军巧处得知其驾驶的5路公交车车体广告换成医院广告,因其母亲身体不好,经常去医院就诊,为此,心生不满,之后找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及广告承包商天丽广告公司协商要求更换广告,协商未果,3月30日上午其与葛军巧擅自用自喷漆将车体广告喷涂。3月31日13时50分许,其和葛军巧至天丽广告公司找公司张经理协商,得知经理外出不���回来后,葛军巧对一办公室内的物品进行打砸,损坏不锈钢水杯、油画等物品一宗,之后其拉葛军巧离开。当日14时48分许,其接公司电话通知其待岗培训,葛军巧得知此事后,再次至天丽广告公司对接待室的物品进行打砸,损坏打印机、办公桌椅等物品一宗。另外,葛军巧患有间歇性强迫症精神问题,经常吃药治疗。(2)刘某(天丽广告中心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13时50分许,其接公司会计于某电话,得知一妇女对其办公室进行打砸,回到公司发现办公室电脑、显示屏、石雕、油画等物品损害被摔在了地上,之后电话报警,其在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接到公司员工电话,得知妇女再次返回公司,对接待室内的门窗、茶几、打印机等物品进行打砸。事发前几日,该妇女要求其所在的公司更换公交车车体广告,协商未果,遂对其公司进行打砸。(3)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丽广告中心有限公司会计。2016年3月30日13时40分许,张志辉及妻子葛军巧至其公司找公司经理,得知经理外出不能赶回,遂对刘某经理办公室进行打砸,并扬言若经理不回继续打砸,之后发现刘某办公室内的电脑、显示器、油画等物品被摔在地上。(4)吕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13时30分许,张志辉到其公司找经理,其打电话通知经理期间,听见门外有踹门及玻璃破碎的声音,出去后看见葛军巧将接待室门踹开进了接待室,随后听见接待室有打砸的声音,二人走后,经其查看,发现接待室门窗、茶几、打印机、电热水壶等物品均被损坏。(5)张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13时50分许,葛军巧到其办公室门找刘���理,之后看见葛军巧和一名男子一同离开,警察到场后得知刘经理办公室内物品被打砸,民警取证后带着刘经理和同事吕晓燕一同离开。14时50分许,二人再次返回,得知经理仍未回来,女子将接待室门踹开进入接待室,之后听见摔东西的声音,事后看见接待室的玻璃、室内的花盆、电脑显示器、鼠标、油画、茶几等物品被葛军巧损坏。3、鉴定意见烟莱阳价鉴字(2016)61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525元。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莱公(刑)勘(2016)0330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18张),证实事发现场基本情况。5、辨认笔录(1)于某的辨认笔录,经其辨认照片,确认张��辉就是到天丽公司找经理的男子;确认葛军巧就是对公司进行打砸的女子。(2)张某的辨认笔录,经其辨认照片,确认葛军巧就是对公司进行打砸的女子。(3)吕某的辨认笔录,经其辨认照片,确认葛军巧就是对公司进行打砸的女子。6、检查笔录侦查员在执法办案区对被告人葛军巧所做人身检查笔录,经检查,被告人葛军巧身体无伤,未携带违禁物品。7、被告人葛军巧的供述和辩解,因其丈夫张志辉驾驶的公交车车体被天丽广告公司更换了医院广告,因其婆婆近期住院,二人遂对广告公司心生不满,之后要求公交公司及天丽公司更换广告,协商未果,其与丈夫张志辉用自喷漆将车体广告喷涂,为此,公司通知其对象停职,其认为系广告公司造成张志辉下岗。2016年3月30日14时许,其和张志辉至广告公司找老板娘,得知老板娘外出不能回来,为泄愤,该踹开经理室的门,看见房间没人遂离开。离开后,得知公司要停丈夫张志辉的职,为泄愤,遂再次返回现场,将接待室的门踹开,玻璃踹碎,见房间内无人遂离开,接待室及经理室内的物品不是其损坏的。其认可办公室的门系其踹坏的,其他不认可,若天丽广告公司赔偿张志辉,其愿意赔偿天丽广告公司的门。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军巧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本案的证据,被告人葛军巧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将接待室的门踹开;证人张志辉、刘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葛军巧先后两次到天丽广告中心有限公司去找老板未找到,即将接待室及经理室的物品进行打砸的事实;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及被损物品的价值,以上证据均系侦查人员依法取得,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葛军巧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葛军巧提出的其没有损毁他人财物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该案与随意侵害人身健康的严重情形要相对较轻;被告人精神方面具有一定的疾患,家庭状况比较复杂;被害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物质损失,并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军巧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高强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慧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