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辖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永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与何海、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永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何海,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永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耀华,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丽萍,系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永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海,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市永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在湖南邵阳市及大连市均有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举报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受理机关是在广州市花都区,也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不足,请将本案应当移送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以信息网络方式从被上诉人处购买商品,并通过邮寄方式获得购买商品的。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安静审判员邹岩代理审判员宋凤军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门伊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