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友兴与黄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友兴,黄寿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753号原告:罗友兴,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寿远,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罗友兴诉被告黄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罗友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友兴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罗友兴负担(原告罗兴友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坚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