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与王春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王春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54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樊明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毓敏,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野,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春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春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