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云南顺康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华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顺康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华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顺康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华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文鸿于2017年2月22日依据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调(2016)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4093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0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南华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中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所查到的车辆暂无变现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3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普 永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伯 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